在2002借了笔钱给别人,当时他也写下了欠条,说是03年7月还的,可现在都05年8月了,想起来好象法律上有个诉讼时效2年的规定,现在超过了,这么说,如果打官司的话,法院也不会判我胜诉的,是么?谢谢

热心网友

如果他仍然认可欠 你的钱,而不提出时效的问题,那么,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如果他可能以时效为理由抗辩你,那么你应该,实现取得你曾经多次追要款项而他一再拖延的证据,在这2年中,你如果曾经要过一次,那么,应该从要 这一次时间,顺延2年时效。 也就是说,只要你证明了曾经追要,就不存在超过时效的问题。

热心网友

这个还要看情况。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1)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3)最高法院法复(1994)3号批复,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义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欠款条,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期间则应从债务人所写欠条之日起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所以要看一下,在这个期间你有没有向他主张权利或者是在时效到来之前6个月有没有发生使得权利不能行使的情况。另外根据最高法院法复(1997)4号批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应就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还要看你们有没有再次达成有关的协议。。

热心网友

是的,但如果他当众承任欠你钱了,那么诉讼时效就从新计算!想办法让他承任吧和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