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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 2、《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时三十六小时。 3、《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若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既违法又存在剥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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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要加班,而且没有加班费,算不算剥削??这肯定是剥削,但是,却要区别对待。1、如果,只是特殊原因,偶而加班,时间也不长,也就没有必要太计较了,必竟我国还是处于劳动力的买方市场。2、如果,加班是一种经常性行为,时间长,强度大,这就要看你自已了。A 如果,你可以找到更好的工作,不妨走人哈。B如果,你暂时不能,事情继续认真做,工作继续找哈。PS 看一下你同事们的反应哈,虽然感觉不太好,不过,国情就是这样,枪打出头鸟,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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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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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了吧!工作要紧,长远打算。要是你连被剥削的权利都没了,那你就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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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剥削,大胆的可以去告,不过需要证据,以及长时间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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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加班费了,就不算剥削了?他出100元钱,用99元建厂房、买机器、买原材料,再付你1元钱的工资,造出一个产品卖200元,他获利99元,再付你加班费1元或者2 元、3元......,他就不剥削你了么?所以,不剥削是相对的,剥削才是绝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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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剥削,可你也不敢怎么样.这种情况谁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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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的讲,应该算.但也要看你怎么看待则个问题.你好好干,单位应该会回报你的,不能只看到眼前的利益.现在找工作不容易.你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但我劝你还是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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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剥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