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我的钱不还,打官司赢了,因写的有欠条,申请执行3年了,到现在不执行,他家法院有亲戚是副院长,下边执行人员说,;7000元钱太少了,你自己去要吧,诉讼费退给你,真没本事.我一生气,找了几个人去他家要钱,惊动了派出所,结果说;法院接手了还得找法院;我困惑了,正义怎能竖起来?理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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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权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除审判权外的又一项职权。长期以来,大量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违背了公正、公平的社会价值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人民群众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心,甚至引发一些群体性事件,严重干扰了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是必须履行的,否则,就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并会损害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自动履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规定的义务,将会承担如下后果:   一、负担执行费。执行费由人民法院按规定向因败诉而负有执行义务的当事人收取。 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法律规定的利息或者参照国家银行和信用社对当时存款支付的利息计算,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如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就应支付迟延履行金,其数额可以根据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造成申请人损失的大小来确定,同时还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原因及履行能力等来决定。 三、被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和第104条的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上述罚款和拘留措施,对同一当事人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另外,如果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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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再丰富,这个问题你都无法解决。我有一熟人借了别人5万多,不还,被债主告上法庭,他担心——没钱还,审判长安慰他——没关系,我们判还是要判的,但还不还在你。结果10多年了,现在还没还。申请执行了好几次,执行庭说,人家没钱,无法执行。这就是法治——你能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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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法院的相关证据,可以告法院“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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诶,这种问题的答案,只有天知道。真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