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因躲第一辆车,在黄线对方一侧附近与第二辆车相擦,横在对方车道上,被第三辆车碾过,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此责任应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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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2条规定了当事人不服事故责任认定在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交警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认定。上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5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为对该事故责任认定的最终认定,对重新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将不再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不得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于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等处罚裁决后,就处罚裁决的内容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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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实说 我觉得申诉除非有足够的证据 不然很难推翻 叫你打法院诉讼 时间和金钱谁浪费得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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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内向上级公安交警部门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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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楼上的那些说的都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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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勘察后的结论,可以作为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的依据,也可以作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证据。此认定是一种鉴定,不服可就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提起诉讼,但对于认定不能提起诉讼,你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认定与事实不符,提请法庭不与采信,并在综合案情的基础上对责任作出认定。法院不必依据责任认定进行判决,法院独立判断各自的责任,然后进行民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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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部门的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能作为一种证据使用。 在法院诉讼阶段,如果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错误的,法院可以不把它作为判案的根据,而重新作出责任划分。 其次,也可以直接对责任认定书提起诉讼,要求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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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是交管部门认定的,与赔偿责任不是一个概念,也不直接相关。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首先承担赔偿责任的,是受害方向对方的机动车投保强制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做诉讼的全面策划。 把握好法律的程序将产生意想不到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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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能作为一种证据,在法院诉讼阶段,如果当事人有足够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错误的,法院可以不把它作为判案的根据。而且,法院判案也不是只相信它一份证据,法官还是要考虑其他的证据的。所以你没有必要去申诉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