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1.我司为外商独资企业(在宁波),投资方是香港的投资公司.2.现我香港投资公司向我司投资进口设备,该设备现在西班牙,即贸易国为西班牙.此种情况下,我司自然是该进口设备的收货人,那发货人是香港投资公司还是西班牙的公司?发货人是根据什么判别的?请说明理由.感谢中………………
热心网友
首先,我要更正你问题中的一个错误。你在问题中说,贵公司是进口货物。那么,在填制进口报关单的时候,你只会看到收货单位,而不会出现“发货单位”的字样。其次,就这种中转运输的方式报关。耕具海关的现行规定,只有在国别(地区)上有所注意。(1)对于发生运输中转而未发生任何买卖关系的货物,其起运国(地区)或不变。(2)对于发生运输中转并发生了买卖关系的货物,其中转地为起运国(地区)。依照你所描述的情况看,应该属于第一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你填报关单的时候就应该填写起运国为西班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