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分析27岁的女游客余竹影随青年旅行社旅游团到河北坝上草原旅游。余竹影选择了自费旅游项目——骑马。余竹影胆子小,导游就陪同她骑上了另外一匹马。马为当地村民宋德才所有。在骑上马后,马突然失蹄倒地。余竹影未及起身,马又站起来了,拖着余竹影奔跑,将她活活拖死。余竹影的父母遂将马的主人宋德才以及组织此次旅游活动的青年旅行社告到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34万元。旅行社的答辩理由是:骑马项目并非旅行社安排的游玩项目,是游客自己坚持要骑马的,导游无权阻止;导游出于关心才陪同其一起骑马的,旅行社没有过错。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旅行社没有过错,应当由马的主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宋德才赔偿余竹影的父母经济损失11.9万元,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问题:人民法院依据什么事实和法律判决宋德才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被告人的答辩理由没有被采纳?为什么法院仅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你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吗?详细分析并说明理由。二.案例分析“万家乐”牌家用燃气热水器是市场占有率很高的知名产品。其生产的第一代家用燃气热水器采用直排式(即,燃烧所需要的空气从室内直接提取,燃烧后废气直接排入室内)。因其安全标准低、安全性能差,后来被国家明令禁止生产和销售。万家乐公司在其提供的产品说明书中有明确的说明:“使用本产品必须由具有安装资质的专业安装队伍安装,严禁热水器安装在浴室或卫生间内,使用时请保持室内通风良好,连续使用时间最好不超过20分钟。”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和销售第一代家用燃气热水器前,郭某购买并使用了“万家乐”牌第一代产品。郭某一家在冬季门窗密闭条件下使用燃气热水器洗澡,因严重缺氧而中毒。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郭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生产厂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免费更换符合国家规定的第三代燃气热水器。分析问题:人民法院能否支持郭某的诉讼请求,请作出你认为正确的判决并说明理由?三.案例分析今年3月,南京激光仪器厂正在按照合同要求生产总价为50余万元的仪器。不料突然接到四川省高校职业培训中心来函,要求中止合同。与此同时,安徽大学、沈阳工业大学、山东工业大学、武汉水利电力学院等10多所高校纷纷来电来函,有的要求所签合同暂缓执行,有的要求中止合同,有的则干脆要求退货……一时间,南京激光仪器厂陷入一片混乱中。南京激光仪器厂(以下简称激光厂)是南京市玄武区建设局下属的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有职工200余人。该厂主要制造物理学方面的教学仪器,已有20多年的历史,客户遍及全国各高等院校。每年第一季度,是厂里收获的季节,可今年这个时候,激光厂不仅没有接到一份订单,连原有订单也被取消了。没有订单,马上转向也没有这个能力。该厂被迫全面停产,工人面临下岗。原因究竟何在?厂领导经多方调查后终于发现,所有的问题均出自一份“声明”。这份以激光厂的名义发出的所谓“郑重声明”,全文如下:正(郑)重申(声)明系主任、实验室主任、设备处长、科长:……经查:我厂部分技术员大量窃取厂内技术、元器件与南京华波电子、桑力电子厂、玄武科技所等个体户,内外勾结仿冒我厂产品,在外销售,造成我厂产品积压,经济严重亏损,已处于停产状态。……经审纪(计)部门查核:1992年至今历次高教订货会等,厂共支付70余万回扣业务费,贵校可能也不例外,请相互转告,希在此时间范围内受益千元以上者,请主动将款退回我厂,算是对厂解困作贡献,凡今后被“曝光”者并非厂(方)意愿,在此说明。南京激光仪器厂一九九九年二月为了搞清事情真相,激光厂求助于公安机关,很快查明了原因。54岁的杨大可,在激光厂从事销售工作已近10年,熟悉激光厂的销售渠道。1995年7月,杨大可在利益驱动下,带着厂里的有关技术资料,停薪留职投奔到杭州一私营业主的旗下,推销与南京激光仪器厂相同型号的教学仪器。鉴于杨的种种行为,1998年10月,激光厂经职代会研究决定,将杨大可开除。今年2月初,杨大可到激光厂想领回自己的养老保险金。可激光厂已按有关规定,将杨大可的个人档案转到玄武区劳务市场。杨大可没有领到养老保险金,加上自己被激光厂开除,心里非常恼火。2月中旬,杨大可在镇江一家招待所里,以激光厂的名义草拟了一份“郑重声明”,在街上打印好后,贴上从激光厂介绍信上剪下来的公章,进行复印。这样,“郑重声明”就出笼了。杨大可将“声明”复印了近40份,同时,杨大可让其妻和镇江理工大学的一名学生“捉刀”,代写信封。而后,杨大可在南京大学邮局、南京大行宫邮局等地进行疯狂邮寄。最终引发了激光厂的灾难。分析杨大可行为的性质,是否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广州市民曲连吉有一瓶珍藏了16年的杜康酒。他表示,如果北京申奥成功,他一定会亲手开启杜康酒以示庆贺。2003年7月15日晚,曲连吉和朋友到广州下塘西路的某某阁酒楼举行“申奥庆宴”。宴会开始,曲某拿出杜康酒时,酒楼服务员不失礼貌地告诉他们,自带酒水要收开瓶费。众人对此不解,服务员解释说是酒楼的规定。于是,曲提出买酒楼的杜康酒。服务员表示,酒楼没有这样的酒卖,但如果他们要喝自己带来的酒,还是要收开瓶费,这也是酒楼的“规定”。为了不因开瓶费而扫兴,曲连吉告诉服务员,中国消费者协会前不久刚发布了一个通知,说酒楼向自带酒水的顾客收取开瓶费是不合法的。对此,服务员仍坚持要收开瓶费,并叫来了酒楼的一名部长再次重申酒楼的“规定”。曲连吉坚持自己动手开启酒瓶,但结帐时,酒楼廖部长却认为,即使如此,也要照收开瓶费。最后,曲连吉要求酒楼出具开瓶费发票,酒楼只得在一张百元定额发票上注明“其中开瓶费20元”的字样。曲边吉同律师进行磋商后。于次日一早,曲连吉就将起诉状送交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开瓶费20元,并赔偿20元,同时要求被告向原告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在一审中,原被告对收取开瓶费的事实及当庭出示的相关证据均无异议,双方辨认的焦点集中于两点:酒楼的规定是否合法以及要求赔偿的依据是什么。原告认为被告未提供任何开瓶服务,收取费用分割了原告的人格尊严与名誉权;被告坚持认为服务员提醒过顾客自带酒要加收服务费,顾客还是使用了酒楼的酒杯,酒杯已经有了损耗,应当收取相关费用,那20元不单指开瓶的费用,而是酒楼提供酒杯的费用。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认为,原告到被告处进行饮食消费,双方已形成了饮食服务合同关系,原告自带酒水到被告处消费属于自由选择的服务范围,被告实质上并未对原告提供“开瓶”服务,收取原告的“开瓶费”无事实、法律依据,应退还该费于原告。酒楼关于“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20元”的规定虽没有及时提及给原告注意,但向原告收取开瓶费的行为不具有欺诈性质,曲连吉要求酒楼赔偿20元无理,不予采纳。分析人民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什么?你认为饭店规定谢绝宾客“自带酒水”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合理?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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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1、养马的农民是消费性服务的直接提供者,旅行社是介于消费者和服务提供者中间的第三人的地位(这里我不好说旅行社是中介性质)造成人身损害,服务在这里等同与商品,所以法院应当判决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被告的答辩理由中不能被采纳的部分是他所援引的法条,即《民法通则》,本案是一个合同关系,动物饲养人是用马来提供旅游服务的,受害人骑上了马,就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而区别于民法中动物致人损伤的情形描述,故不应当援引民法作为答辩依据,所以法院没有采纳。3、法院的判决基本无误,责任比例和赔偿数额确定的相当明确,而且旅行社应当给受害者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信受害者拿到的钱不止11万多。案例二:1、赔偿损失可以有条件采纳,免费更换第三代不能采纳。2、产品质量致人损害的,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厂家应当赔偿相应损失,而且要通过查名用户在有无安装不当,使用不当的前提下确定责任比例,有条件的接受部分赔偿要求。至于免费更换第三代热水器产品,在本案件的诉争产品范围之外,不能予以考虑。案例三:1、不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不正当竞争的成立条件中对主体有要求,而显然杨某不符合该主体要求,所以不构成不正当竞争。2、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破坏生产经营罪,还要看其在写匿名信之前是否对企业有威胁的行为,如果有,则构成了敲诈勒索罪。3、对于要求退货的企业,应当发函予以澄清,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如拒绝继续履约,则可以追究违约责任。案例四:1、判决依据在你的题目(白云区法院认为……)中已经说的非常清楚了,搞不懂你想问什么。2、收取开瓶费属于非法行为,其目的在于强制消费者消费他店里销售的酒水,是一种强买强卖行为,违反了自愿原则,所以其做法不合法。即便如其所说,那20元是酒杯损耗的费用,也不合理。因为在这家酒店的营业范围中,肯定没有酒具租赁的内容。所以这一收费是超出其经营范围的,故非法。顺便问一句,你是干什么的?要说你是学生为了完成法律课的作业吧?我觉得不是,作业里的案例不会指名道姓说的这么详细,要说你是搞法律的吧?我看也不像,你的很多问题对于搞法律工作的人来说太简单了。你到底是干什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