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我的弟弟,但却不是我妈妈亲生的,是小的时候花2000块钱买来的,我的弟弟很调皮很不听话,经常再外面惹事,而且还总是偷东西,连我家里的钱和东西都偷,我爸爸妈妈管他,他也不听,可以任何人说他他都不听,以前还听我这个姐姐的花,现在也不听了,对我爸爸妈妈的态度特别的不好,他也知道了,他不是我家亲生的孩子,现在对我父母的态度更不好,让干什么不干什么,还总是惹事,我爸爸说不要他了,我也不想不要他了,真想把他送回他的妈妈那里,可又怕人家不要,可是他已经知道我父母不是他亲生的,现在管他更不听了,可是他还总是在外面惹事,真的烦死人了,他已经18岁了,如果在外面出了什么事情,是不是我们家里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呢?(譬如,他偷什么东西被人逮住,送到公安局我们是不是可以不承担什么责任呢?)还有,我家里可以和他解除父子关系吗?怎么才可以解除呢?他的亲生母亲是不是不可以拒绝接收他呢?谢谢大家帮帮忙啊,无限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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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确认是收养关系,可按照以下方法操作: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是一种收养关系。收养子女一般应当以未成年子女为限。收养子女一般应由养父母与生父母双方同意后,订立一书面协议,经过政府公证机关的公证,或有关组织认可,才能成立收养关系。但是,考虑到历史上具体情况,对那些原先没有订立书面协议或公证,而实际上已成立收养关系的,也同样视为合法的收养关系,但应补办手续。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就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和约束。既然养父母与养子女相互间的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所以任何一方提出要解除收养关系,都必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如果养父母提出要与未成年的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应征得其生身父母或有监护权的人的同意。如果双方经过协商,自愿解除收养关系的,只要订一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经过有关组织或基层政府机关公证即可。协商不成,诉请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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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十八岁的公民是成年人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具有独立的行为能力,无论在民事法律还是在邢事法律方面都有独立的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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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是否建立收养关系2 如没有更本就谈不上“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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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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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他过了十八,且没精神病,那你们就不会有任何责任. 2.如以前你们办了收养,那就去法院或双方协议解除; 3.如没办,也要去法院解除关系便可;否则还可能会有点烦, 4.叫他离开你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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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已成年,其行为由自己承担,不连带家里.如无正规收养手续,也就不存在解除关系.如有正规收养证明,解除关系需经公证.血亲不能割断,但他已成年,他母亲也可无需再为他承担什么.问题是他已在你家生活了这么多年,即使法律上关系不存在,但会一断百断?收养的会如此,亲生的也会这样,往往伤害最深的就是身边的人另外,你家买卖人口也是犯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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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已成年,可以不负任何责任,其行为应该有自己负责,虽无独立生活来源,但其行为意志已经可以独立支配。 可以向当事人协商解除养子女关系或向法院申请解除养子女关系,其亲生父母要也好不要也罢,都是有血缘关系的,是依自然血亲纽带形成的法律关系,不能解除。所以不需要考虑其亲生父母是否拒收,如果其亲生父母也无法接纳他,那很遗憾,只能由他自生自灭了,虽然是个悲剧,但法律是无情的,也算是你弟弟咎由自取吧。 不过说实话,我同样鄙视你家这样买卖人口的行为,小孩不是宠物,养两年养烦了丢到大街上就没事了,那是个人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