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厂2000年签定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对企业造成两万元损失,企业可以解除合同,依据25条.后在2003年时,企业修改了劳动合同配套制度的条款,将两万元改为一万元,通过职代会讨论发布并载明:2000年合同书同时相应修改,而合同书没有进行书面修改.有人认为,如果企业在修改劳动合同配套制度的条款时,是争得了我的同意的,那么这个“一万元”就应该属于你与企业所签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应该是生效的。反过来说,如果没有经得你的同意,只是企业单方面更改了这个条款,而你只是处于一个被通知的地位,那么这条款应该是无效的。我就是处于被通知的地位,可这个制度修改时经了职代会合法,合同书没修改,算有效否。请问,企业能按1万元的损失额给我处理吗?相关的政策依据.急切!!!
热心网友
应该以你签定的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定为准。
热心网友
这个问题叙述的事实不够清楚,另外如果实在诉讼阶段,此合同有效与否与证据资料的运用和法庭的采信有很大关系,建议找律师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