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景气,眼看破产,已拖欠会计小张几个月的工资.小张自己从单位帐上取走相当于其工资的款项,并留了张纸条,说明,这钱是其自己支走,用来支付其工资的?请教,他的行为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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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另一篇帖子里,已做了较为详细的回答,现就未涉及问题谈如下看法:“从单位帐上取走相当于其工资的款项,并留了张纸条,说明,这钱是其自己支走,用来支付其工资的。”只是小张的一相情愿,因为,他毕竟是利用其担任会计职务,掌管公司财务大权的便利,用非法手段窃取了原本属于公司的财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留下纸条,是想说明取走款项的真实用途,由于其是个人行为,事先未批准,事后未追认,尽管公司确实拖欠小张工资(即使是只拖欠小张的工资),小张自行取走公司款项的做法,仍然是不折不扣的侵占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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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的行为不合法。他的行为表面上是拿回自己的被拖欠的工资,而其实质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是职务侵占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视数额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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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但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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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合法,数额大了,就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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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小张拿走的钱并不超过公司欠其的工资,这属于小张与公司的债务纠纷,不以犯罪论处;如果是国有公司,拿走的钱超过公司欠其工资在5千元以上的,且利用了经手公司财物的便利,那构成贪污罪;如果是非国有公司,拿走的钱超过公司欠其工资在1万元以上的,那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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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