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某于15年前收养了一个出生就被抛弃的男婴,并办理了收养登记.孩子上初中后,经常在外惹事生非,章谋先后替其赔偿他人的药费,财产损失费近2万元.现在,孩子不仅逃学,还和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交往,于是,章某在伤心之余,和孩子断绝了父子关系. 请问章某的做法对吗?请从"公民在家庭关系中的义务"这一知识点进行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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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不对,因为章某已经和这名弃婴有了合法的收养关系,此时章某就是这名弃婴的合法监护人,有义务对这名弃婴的伤害行为做出赔偿,应该把他送到管制更严的地方去学习,而不是断绝父子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