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后,如果未征得家属或直系亲属的同意,媒体可以随意暴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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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了死者肖像受法律保护。具体请看:自然人死亡后,他人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其近亲属因该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般来说,只要肖像权人未经同意而使用,破坏了肖像权的专有性,具有违法性。但如果有阻却违法事由,则该使用行为为合法。肖像使用行为的阻却违法事由主要包括:一是为维护社会利益需要。二是为维护自然人本人利益的需要。三是为了时事新闻报道的需要而使用。四是现代史上著名人物肖像的善意使用,亦为阻却违法。 如此看来,新闻媒体一般情况下不经许可可以正当使用别人肖像的,但使用时也应当注意保护肖像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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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有肖像权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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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的。死者的肖像到底应不应该予以法律保护?保护的基础是什么?又应该如何保护?曾经是我国民事立法上的一个盲区。但是自1997年周海婴先生以浙江省邮票局侵犯“鲁迅肖像权”在全国范围内首次提起关于“死者肖像权”的诉讼,至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保护死者肖像作出相关规定,对死者肖像应该予以法律保护。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自然人死亡后,他人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其近亲属因该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下面是国外的一些情况:《苏俄民法典》第514条规定:“肖像的被制作人死亡后,其肖像的发表、复制或散发均须取得其子女及配偶的许可。”《印度尼西亚版权法》第18条规定:“肖像被制作人死后10年内,肖像作品之版权人在复制或发行其作品前均须征得肖像被制作人的子女同意。”《德国美术作品著作权法》规定:“肖像人死亡时,死亡后如未经过10年,公布或者公然展览其肖像,须征得死者亲属的同意。美国则专门为公民对自己的姓名、肖像、身份、统计资料、个人特征等能否用于商业目的设置了一项产权,“公布权”(right of publicity)。美国对公布权的法律制定以州为基础,目前只有八个州为此立法。肯塔基州1984年通过的一项法律规定,公众人物的姓名和肖像从当事人死亡之日起50年内,没有继承人的书面同意,不得为获取商业利益而擅自使用。在田纳西州等其它七个州也对公布权的继承作了类似规定。但在其它没有相关成文立法的州,有的州的判例与上述八州的立法相似,也有的州的法庭判定公布权不能传给后代,还有的州规定只有死者生前特别强调过自己姓名及肖像的使用问题的,其公布权才能传给继承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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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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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