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系某厂的青工。他平日里敢于仗义执言,因此得罪了一些人。有人以匿名信对他进行“检举”,说陈某与本厂已婚女职工董某有暧昧关系。厂保卫科向陈某查询,陈某矢口否认,并要求领导严肃处理诬告者。保卫科负责人沈某认为他不老实,于是决定:[1]不准陈离开其居住地;[2]不准陈参加任何社会活动;[3]要陈停止反省,限期10天内写出交待材料。问:1、保卫科负责人沈某作出决定的行为是一种什麽性质的行为?(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以匿名信对陈某进行“检举”的行为是一种什麽性质的行为?(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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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科并无权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张某并没有任何的违法行为就算有也应该由公安机关来处理,更何况以所谓的“爱昧关系”为由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构成对他人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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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都有答案了,还问我们。我认为没有这个必要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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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科是没有任何的权利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的,这纯粹是违法行为,侵犯人权!从性质上看,应该属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寄匿名信的方式应该属于诬告,不是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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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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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科并无权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非法拘禁诽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