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供暖(2003)17号《关于居民住宅采暖收费的若干规定》规定具体规定有那些?请你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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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供暖[2003]17号文件第6条明确规定:“对当年实行分户供热改造的用户,在其为所在企业(或单位)垫付当年和交纳一年陈欠采暖费后,供热单位要给予开栓供暖。自分户供热改造后的第二年开始,用户按《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规定交纳采暖费,供热单位继续依法向用户所在企业(单位)追缴剩余的陈欠采暖费。对于用户个人陈欠的采暖费,供热单位可采取逐年清缴的办法处理。”根据这一政策,供暖单位不应该让用户补交企业拖欠的采暖费。 如果市民遇到这种情况,应该首先向供暖企业的总公司进行投诉,如果仍不能解决问题,可以向所在区的供暖办进行投诉。 (1)低保户、救助户、破产企业退休职工和困难企业的一般职工,每户按建筑面积60平方米给予补贴,低于60平方米的,按其住房的实际面积给予补贴,超出6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贴。 (2)军转干部和困难企业中的离休干部、解放前老战士、抗美援朝老兵、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按照沈房改[1999]年8号文件中规定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给予补贴。低于控制面积标准的,按其住房的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贴。无规定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最高按建筑面积70平方米计算。  补贴比例是:(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低保户,在其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内按100%补贴。(2)其他低保户在其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内按80%补贴。(3)救助户在其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内按50%补贴。(4)破产、困难企业中的离休干部、解放前老战士、抗美援朝老兵、军转干部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在其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内给予全额补贴。无规定住房控制面积的,最高按建筑面积70平方米给予全额补贴。(5)破产企业退休职工和困难企业一般职工,按其住房面积标准内30%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职工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