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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的适用范围,《仲裁法》是依照仲裁的性质,参照了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并针对仲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以下原则规定的: 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当是属于平等主体的当事人; 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事项; 从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和国际通行作法看,仲裁主要是合同纠纷,也包括一些非合同财产权益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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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适用的范围是“平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从这个规定中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是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平等;二是必须是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两者缺一不可。 仲裁法还在第三条和第七十七条,用排除法对仲裁不能适用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仲裁法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争议。”究其不能仲裁的因素,是因为这二项纠纷都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如(一)是基于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二)是基于管理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纠纷。仲裁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也就是说此二者也不在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之内。因这种纠纷,除当事人的地位不平等之外,还有其特殊的因素:劳动争议关系到国家的就业政策,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问题,关系到国家对农村的基本政策,且面多量广,具有较大的特殊性。因此不在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受理范围之内。 具体来说,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我们通常见的有如下一些种类:买卖合同纠纷,供用电、水、热力合同纠纷,赠与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融资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保管合同纠纷,仓储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行政合同纠纷,代销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以及其他当事人有处分权的财产权益纠纷。这些都是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当事人都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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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