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立哪类银行结算账户需要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为什么要实行核准制?
热心网友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基本存款账户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起龙头作用,是单位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早在1994年,为打击利用多头开户逃废债务、套取现金的违规违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就明确规定“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并实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制度;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存款账户”,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基本存款账户制度。为了更好地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施有效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基本存款账户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的统驭地位,保证其真实性和唯一性,规定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严格的核准制度。由于临时机构设置和存款人的临时经营活动都具有时效性;同时,临时存款账户在规定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内,具有与基本存款账户相同的功能,且不受数量限制,为了确保临时存款账户按期限使用,防范利用随意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多头套取现金,进行违规违法活动,《办法》规定在开立此类临时存款账户时,也应实行核准制。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在注册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且注册验资的期限较短,一般为3—6个月,《办法》规定开立此类临时存款账户不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为了规范财政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更好地贯彻“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要求,防止藏匿和挪用预算资金,从源头上防止腐败,根据财政管理部门对预算资金管理的需要以及预算单位资金的特殊性质,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还须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除以上三种银行结算账户外,存款人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不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但开户银行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
热心网友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基本存款账户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起龙头作用,是单位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早在1994年,为打击利用多头开户逃废债务、套取现金的违规违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就明确规定“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并实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制度;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存款账户”,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基本存款账户制度。为了更好地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施有效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基本存款账户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的统驭地位,保证其真实性和唯一性,规定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严格的核准制度。由于临时机构设置和存款人的临时经营活动都具有时效性;同时,临时存款账户在规定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内,具有与基本存款账户相同的功能,且不受数量限制,为了确保临时存款账户按期限使用,防范利用随意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多头套取现金,进行违规违法活动,《办法》规定在开立此类临时存款账户时,也应实行核准制。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在注册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且注册验资的期限较短,一般为3—6个月,《办法》规定开立此类临时存款账户不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为了规范财政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更好地贯彻“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要求,防止藏匿和挪用预算资金,从源头上防止腐败,根据财政管理部门对预算资金管理的需要以及预算单位资金的特殊性质,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还须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除以上三种银行结算账户外,存款人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不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但开户银行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
热心网友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基本存款账户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起龙头作用,是单位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早在1994年,为打击利用多头开户逃废债务、套取现金的违规违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就明确规定“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并实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制度;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存款账户”,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基本存款账户制度。为了更好地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施有效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基本存款账户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的统驭地位,保证其真实性和唯一性,规定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严格的核准制度。由于临时机构设置和存款人的临时经营活动都具有时效性;同时,临时存款账户在规定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内,具有与基本存款账户相同的功能,且不受数量限制,为了确保临时存款账户按期限使用,防范利用随意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多头套取现金,进行违规违法活动,《办法》规定在开立此类临时存款账户时,也应实行核准制。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在注册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且注册验资的期限较短,一般为3—6个月,《办法》规定开立此类临时存款账户不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为了规范财政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更好地贯彻“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要求,防止藏匿和挪用预算资金,从源头上防止腐败,根据财政管理部门对预算资金管理的需要以及预算单位资金的特殊性质,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还须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除以上三种银行结算账户外,存款人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不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但开户银行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
热心网友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基本存款账户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起龙头作用,是单位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早在1994年,为打击利用多头开户逃废债务、套取现金的违规违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就明确规定“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并实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制度;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存款账户”,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基本存款账户制度。为了更好地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施有效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基本存款账户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的统驭地位,保证其真实性和唯一性,规定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严格的核准制度。由于临时机构设置和存款人的临时经营活动都具有时效性;同时,临时存款账户在规定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内,具有与基本存款账户相同的功能,且不受数量限制,为了确保临时存款账户按期限使用,防范利用随意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多头套取现金,进行违规违法活动,《办法》规定在开立此类临时存款账户时,也应实行核准制。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在注册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且注册验资的期限较短,一般为3—6个月,《办法》规定开立此类临时存款账户不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为了规范财政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更好地贯彻“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要求,防止藏匿和挪用预算资金,从源头上防止腐败,根据财政管理部门对预算资金管理的需要以及预算单位资金的特殊性质,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还须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除以上三种银行结算账户外,存款人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不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但开户银行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
热心网友
办法》规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基本存款账户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起龙头作用,是单位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早在1994年,为打击利用多头开户逃废债务、套取现金的违规违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就明确规定“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并实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制度;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存款账户”,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基本存款账户制度。为了更好地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施有效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基本存款账户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的统驭地位,保证其真实性和唯一性,规定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严格的核准制度。由于临时机构设置和存款人的临时经营活动都具有时效性;同时,临时存款账户在规定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内,具有与基本存款账户相同的功能,且不受数量限制,为了确保临时存款账户按期限使用,防范利用随意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多头套取现金,进行违规违法活动,《办法》规定在开立此类临时存款账户时,也应实行核准制。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在注册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且注册验资的期限较短,一般为3—6个月,《办法》规定开立此类临时存款账户不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为了规范财政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更好地贯彻“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要求,防止藏匿和挪用预算资金,从源头上防止腐败,根据财政管理部门对预算资金管理的需要以及预算单位资金的特殊性质,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还须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除以上三种银行结算账户外,存款人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不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但开户银行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热心网友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基本存款账户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起龙头作用,是单位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早在1994年,为打击利用多头开户逃废债务、套取现金的违规违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就明确规定“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并实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制度;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存款账户”,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基本存款账户制度。为了更好地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施有效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基本存款账户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的统驭地位,保证其真实性和唯一性,规定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严格的核准制度。由于临时机构设置和存款人的临时经营活动都具有时效性;同时,临时存款账户在规定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内,具有与基本存款账户相同的功能,且不受数量限制,为了确保临时存款账户按期限使用,防范利用随意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多头套取现金,进行违规违法活动,《办法》规定在开立此类临时存款账户时,也应实行核准制。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在注册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且注册验资的期限较短,一般为3—6个月,《办法》规定开立此类临时存款账户不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为了规范财政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更好地贯彻“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要求,防止藏匿和挪用预算资金,从源头上防止腐败,根据财政管理部门对预算资金管理的需要以及预算单位资金的特殊性质,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还须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除以上三种银行结算账户外,存款人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不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但开户银行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
热心网友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基本存款账户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起龙头作用,是单位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早在1994年,为打击利用多头开户逃废债务、套取现金的违规违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就明确规定“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并实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制度;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存款账户”,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基本存款账户制度。为了更好地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施有效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基本存款账户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的统驭地位,保证其真实性和唯一性,规定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严格的核准制度。由于临时机构设置和存款人的临时经营活动都具有时效性;同时,临时存款账户在规定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内,具有与基本存款账户相同的功能,且不受数量限制,为了确保临时存款账户按期限使用,防范利用随意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多头套取现金,进行违规违法活动,《办法》规定在开立此类临时存款账户时,也应实行核准制。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在注册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且注册验资的期限较短,一般为3—6个月,《办法》规定开立此类临时存款账户不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为了规范财政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更好地贯彻“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要求,防止藏匿和挪用预算资金,从源头上防止腐败,根据财政管理部门对预算资金管理的需要以及预算单位资金的特殊性质,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还须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除以上三种银行结算账户外,存款人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不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但开户银行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 我来“揪”错 | 评论(0) | 投诉 | 。
热心网友
答:《办法》规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基本存款账户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起龙头作用,是单位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早在1994年,为打击利用多头开户逃废债务、套取现金的违规违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就明确规定“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并实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制度;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存款账户”,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基本存款账户制度。为了更好地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施有效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基本存款账户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的统驭地位,保证其真实性和唯一性,规定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严格的核准制度。由于临时机构设置和存款人的临时经营活动都具有时效性;同时,临时存款账户在规定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内,具有与基本存款账户相同的功能,且不受数量限制,为了确保临时存款账户按期限使用,防范利用随意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多头套取现金,进行违规违法活动,《办法》规定在开立此类临时存款账户时,也应实行核准制。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在注册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且注册验资的期限较短,一般为3—6个月,《办法》规定开立此类临时存款账户不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为了规范财政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更好地贯彻“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要求,防止藏匿和挪用预算资金,从源头上防止腐败,根据财政管理部门对预算资金管理的需要以及预算单位资金的特殊性质,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还须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除以上三种银行结算账户外,存款人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不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但开户银行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