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2004年把A工程分包给施工单位甲公司,工程当年完成。同年因为内部结算程序问题,我公司与甲公司补签一份B工程分包合同(无实际施工内容),并在B工程中支付A工程的分包工程款,同时在A工程分包合同中注明已在B工程分包合同中支付工程款,A工程不再支付。我知道这样财务处理违规,但不知道是否违法? 如果B工程2003年付分包款,A工程2004年完成,这又如何呢?有点类似先付款,后干活的样子。发包方和分包方2003、2004年均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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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逃税的嫌疑,应该是不合法的。
我公司于2004年把A工程分包给施工单位甲公司,工程当年完成。同年因为内部结算程序问题,我公司与甲公司补签一份B工程分包合同(无实际施工内容),并在B工程中支付A工程的分包工程款,同时在A工程分包合同中注明已在B工程分包合同中支付工程款,A工程不再支付。我知道这样财务处理违规,但不知道是否违法? 如果B工程2003年付分包款,A工程2004年完成,这又如何呢?有点类似先付款,后干活的样子。发包方和分包方2003、2004年均盈利
有逃税的嫌疑,应该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