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行政的涵义,主体,客体请朋友回答一下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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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是行政主体凭借公共权威而对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根据公共权威来源的不同,我们可以把公共行政大体上分为政府行政与非政府行政(或非政府主体公共行政、社会性公共行政)。前者的公共权威直接属于国家权力(公共权力);后者的公共权威源于社会(市民社会),尽管这种权威在现代社会一般经过国家的法律认可,但其性质却是社会性的,植根于国家与个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公共领域——市民社会。当然,这种划分只是大致的,两者之间总是存在大量交叉、重叠现象。将公共行政分为政府行政与非政府行政,除更准确地描述当代公共行政的真实形象外,其重要意义在于摒弃公共行政等于政府行政的狭隘观念,从而树立一种更民主、更开放、服务型的公共行政观。公共行政的主体是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的公共管理组织。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不属于公共行政的主体。公共管理组织除国家行政机关外,还有依法成立的、具有一定行政权的独立行政机构和法定组织。 国家行政机关是依法成立的公共行政机关,由不同的层级组成,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政府的不同层级构成不同的公共行政的主体,发挥不同的政府作用。一般而言,中央政府负责全国性公共产品的提供,如国防、外交、货币、银行、全国铁路、国道等全国性的公共事务;地方政府则负责地方性公共产品的提供,如地方铁道公路、地方基础设施、地方医疗与教育等地方性公共事务。我国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产品的提供,如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和公共卫生等。 公共行政的客体即公共行政的对象是公共事务。公共事务依其范围的大小可分为国家事务、共同事务、地方事务和公民事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行政的主要责任是生产和提供公共产品,政府的公共产品体系构成政府所管理公共事务的范围,包括经济类公共产品,政治类公共产品,社会类公共产品,科技、教育与文化类公共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