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是物流公司,专为某汽车制造厂配送汽车零部件,当初与公司签订合同(现已过期)时是按月发工资,公司规定加班费一律为平时(即周一至周五)5.5元/小时,周六、日7.4元/小时,法定假日不清楚(没有加班过)。可04年12月份该汽车制造厂实行流整合后,我们公司被归属为某汽车零部件制造商的物流部门,今年1~8月份工资发放还是跟去年一样,没有变化。但自从9月份起该汽车制造厂因生产不正常,有时连续几天停产,有时只单班生产(正常双班),因为人员充足,所以公司就安排两个班的人员轮流上单班,到月底结算工资时,公司在没有任何说明的情况下,以效益不好及工资发放应和总部一致为由按以下方法扣了我们工资:(1) 9月份除周六、日外,其余工作日没有上班的,(2) 10月份除法定假日和8、9、15、16、22、23、29、31日休息日外(1、2日刚好逢国庆,不算休息日,4、5、6、7日按工作日算),其余工作日没有上班的。之后在众多员工的强烈反对下,公司又将11月份以后的工资发放方案重新调整为:1、 实行每月22天(176小时)工作日制度。2、 每月规定时间按工作日多少发放工资,日工资以全额工资除以22天计算。全额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职务津贴、服务津贴四部分。3、 月工作满22天(176小时)后的上班时间作加班计算,加班费只以基本工资部分计算,即平时计基本工资1.5倍,周六、周日计基本工资的2倍,法定节假日计基本工资3倍。4、 员工月工作未满22个工作日,公司可按满工作日暂发工资,但所欠工时须作好记录,日后通过补工时充抵,如所欠工时未超过15个工作日,充抵期限可至每年年终或该员工中途离开公司之日。所欠工时如超出15个工作日后公司将酌情作扣薪处理。5、 员工月工作超出22个工作日,超出部分先做好加班记录,暂不发放该部分费用,以作充抵所欠工时之用,充抵期限至年终或该员工中途离开公司之日。6、 对所欠工时较多者,公司将根据工作需要适当照顾安排补工时工作。7、 国庆(三天)、春节(三天)、五一(三天)、元旦(一天)法定节假日休假算工作日发工资。8、 放长假或轮休假,周六、周日、五一、国庆、春节、元旦值班发值班费,值班费用与原来相同。白班8元(早上8点至下午6点),晚班10元(下午6点至次日早上8点)9、 请事假一天扣一天日工资,请假不能补工时充抵。10、 服务津贴由每年递增10元改为以月工资总额1.5%逐年递增。11、 本方案自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物流配送部200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