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一规定存在哪些不足之处?为什么希望大家能帮我解答下,谢谢!

热心网友

被害人难以举证.这可能在罪与非罪之间,因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也可能是证据不足.所以就要由被害人自己举证,找出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可以自己搜集,也可以请律师帮助.

热心网友

我认为没太多问题.实际上自诉案件集中在精神损害、家庭成员间的虐待、遗弃几种,而这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个人的感受也大相径庭,这款的规定,就是考虑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或多或少的各种朋友、血缘关系,他们之间有可能和解,或以其他方式补偿。这样一来,可以有利于双方今后的相处,缓和矛盾;也节省诉讼资源。如果达不成和解,由法院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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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举证有点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