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一书中有这样几段文字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实现.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的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请问这几段文字所所说明的是什么意思?如果可以请举例子说明,谢谢!
热心网友
你好,像这种条款是合同法中的基本条款,其实条款中的意思和现实生活中的常识很相似,例如我租房子:1、签合同时我发现房子里有个灯泡坏了,我就附条件,老板在没有把这个灯弄好前合同无效,这就是附生效条件的。解除条件同理。2、因为合同中说了,灯泡弄好了合同才生效,我为了少数点房租,故意每天避开老板,把门反锁,老板买来灯泡,每次想换都换不了。像这样就是我就是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所以合同依然生效。不正当的促成条件成就的同理。3、我想先租房半年,签合同时就在合同中注明,期限为1月1号-7月1号,这就是附生效日期的合同,即到1月1号才开始生交效(如开始算房租),从7月2号开始,合同上的房租等所有的条款都作废。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热心网友
举个例子给你,本人已经过了cpa经济法, 甲和乙签定合同,如果乙生男孩,甲给乙10万,乙生女,乙给甲十万,则当乙生男时,就是条件成就时,在那个时候合同就生效,甲应该给乙十万,如果甲知道乙将要生男孩,而故意使乙流产,则就是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应当还是认为,条件成就,甲仍然要付给乙十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