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有十几个人组织了一个合伙企业,在工商局已注册合伙协议也经过了公正,都以出资并由出资证明。一年之后发现更具行业的特殊规定(一个暂行条例)有10人没有合伙人资格。现在有资格的人先把这个企业据为己有。我想问一下在此之前企业的财长是不是应该归我们十几个人共同所有。不经过所有原合伙人的同意是不是不能变更合伙协议。我们的企业是不是合法有效的。如果他们要强行变更我们是不是可以起诉他们非法侵占我们的财产。谢谢

热心网友

工商有注册,在有出资证明就是全部出资有效

热心网友

合伙企业的财产当然属于合伙人共有的; 任何合伙人不得擅自占有,否则就是违法的. 就你说的情况,你们的企业肯定是合法的,因为经过了合法的注册.

热心网友

合伙企业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 可以起诉他们非法占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