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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空间使用的条约。 早在1932年,德国的曼德尔出版了第一部空间法专著,被后人称为“空间法之父”;空间法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人类航天事业的发展,因此严格意义上来讲,空间法的形成是1957年苏联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上天以后的事情。  从1957年10月人类空间时代开始以来,联合国就承担了领导和规划人类航天活动的历史使命。综合人类航天事业和空间立法发展的实践,空间法的发展可归纳为以下三个阶段:  酝酿和准备阶段(1957年到1967年):各个国家和国家集团处于本国和本集团战略、军事、经济、社会乃至文化发展的利益要求,展开了充分的讨论和斗争,因此还没有形成任何规模和体系,其中惟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联合国通过的《外空宣言》。  系统和成熟阶段(1967年到上世纪90年代初):在联合国主持和领导下,制定和签订了五个空间条约(《外空条约》、《营救协定》、《赔偿责任公约》、《登记公约》和《月球协定》)和若干宣言与决议,从体系框架上构筑了人类空间法的基本轮廓,为人类宏观意义上的空间活动制定了具有相当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扩展和深化阶段(上世纪90年代初到现在):空间法发展最突出的特征有两个,一个是空间活动私营化和商业化对空间法的要求,另一个就是各国国家空间立法进程加快。在法律体系上基本上实现了从公法化向私法化,公法私法并重的方向发展,研究的重点和方向已经从空间活动的军事和政治意义向经济和社会意义转化。同时各国根据空间条约的内容,结合本国的实践制定本国的空间立法。到现在为止,我国批准和加入了除1979年《月球协定》以外的四个空间条约,分别是:1967年的《外空条约》、1968年的《营救协定》、1972年的《赔偿责任公约》和1976年的《登记公约》。  外层空间是人类共有财产,因此不存在主权问题,各国都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和要求对外层空间进行研究与开发,但是各国在外层空间的所有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国际公约中所确定的原则和制度要求,承担有关的国际义务。1967年的《外空条约》作了明确的阐述,包括不得向天体和空间提出主权要求、限制甚至禁止军事化利用、营救、责任、登记、环境保护和遵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有关原则和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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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一些公约,没有完整的国际法 ,并且国际法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不等同于国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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