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如果有两条以上的法律重叠或者是冲突,法官通常是用哪些原则来解决冲突的呢?难以否认的是,我们的法律工作现在并不完整,就很经常看到案件的判决的时候有多条法律发生冲突的情形,那判决人是根据什么来判决并且合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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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工作中,经常所说的情况,如果遇上法律冲突的情况,一般遵循以下原则来解决法律冲突: 一。子法伏于母法。 即所有的法律伏于宪法,如果子法与宪法(即母法)冲突,以母法为准。 这叫子法伏于母法。 二。下位法伏于上位法。 同为法律,制定的主体不同,有的为全国人大制定的,有的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有的为国务院制定的,有的为地方省制定的,。如果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以上位法为准。顺序如下: 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很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法律国务院组成部门的法律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的首府市及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如深圳大连等) 制定的法律。 这叫下位法伏于上位法 三。前法伏于后法。 相同层级所制定的法律,如果在时间上的差别,则是以后制定的法律为准。这叫前法伏于后法。 我国立法法规定了,民事和刑事内容只能由国家权力机关也就是全国人大来制定,所以一般没有上位下位的问题。法律的位阶上是平等的要注意的主要是我国琳琅满目的司法解释。这个平时讲的不多,但考试和日常审判常用。他们同样遵循下面这两个原则:1、新法优于旧法2、特殊法优于一般法这个很容易懂吧?我不做解释了。。好像某教授说过的名言,有原则必有例外。我能想得起来的意外主要是关于特殊法和一般法的。尤其是特殊法条和一般法条。至于新法和旧法之间,一般认为这个原则是始终适用的,只在刑法上因为要有利于被告,所以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可能出现适用旧法的情况。比较特殊的例外大多数出现在刑法条文中,比如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罪和它的从属条文,如制造伪劣化妆品什么的。此时适用原则为重法优于轻法。也就是说哪个判的重就适用哪个条文。。。基本就是这些了。上面的子法母法更多用于行政法领域。还有么就是不能和宪法冲突。。。这个人人都知道吧〉不过我国也没有违宪审查制度,就算冲突了。。呵呵也不援引宪法条文的我能想起来的就这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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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律解释、漏洞补充、利益比较等方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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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从旧从轻原则。从旧:案发当时的法律处罚比较轻,则按旧法处罚;从新:如果新法处罚较旧法轻,则按新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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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看立法本意。就是根据宪法,看针对这个法律事件的指导性立法本意是什么。然后根据公平、正义原则,选取最适合的条文。当然,一般遇到这种情况,应该请示最高院进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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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三条基本原则:一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此乃根据法律效力来定,上位法的法律效力高于下位法,其法律效力排序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另外还有司法解释,其效力也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之下;二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一般法是针对一般事项而立的法,特别法是针对特别事项立的法。这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指在同一位阶下所说的,也就是在第一个前提下。比如,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殊法,公司法又属于商法的特殊法。如果有冲突,法院要优先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又比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船舶抵押必须登记,不经登记不生效力,而我国《海商法》却规定受海商法调整的船舶的抵押也要登记,登记却只是对抗要件,而不是生效要件,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法院在审理海商案件时要优先适用海商法的规定。再比如,刑法总论的规定属于一般法,刑法分论的规定属于特殊法,所以刑法分则已经有规定的,就要优先适用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三是新法优于旧法。此规则也是在前述一的前提下适用。另外,在我国刑法中也规定了,刑法不溯及既往的效力,实行从旧兼从轻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