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是不是可以同时适用某一条款?是不是在处罚文书上可以把前者列为违法条款,而把后者列为相应的处罚条款?是否有冲突?个人以为违法条款应同处罚条款相应,而不是前者是某法,后者又是某法,这样岂不自相矛盾?而且请注意,后者还是地方性法规,效力低于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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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浙江省实施办法》不管是属于浙江省的地方法规还是属于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比如浙江省卫生厅颁布的文件),前者的法律效力明显高于后者,前者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后者与前者相冲突、相抵触的部分无效,前者已经规定的部分,后者只能在前者规定的范围内去进一步细化,儿不能逾越,否则,超过部分无效。在处罚时,必须注明处罚依据的条款,前者应放在前面。另外违法与处罚并不是分开的,处罚是对违法行为所造成后果的救济。不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只规定了某某行为构成违法,而没有规定如何处罚。关于违法条款和处罚条款是你自己的理解吧。一个有效的法律违反,应该是包括条件、处理和后果。没有后果就不是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怎么会有没有“后果”的法律规范呢?在在作出处罚文书时,必须先以上位法为依据。你可以这样表述: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浙江省实施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某某条和《浙江省实施办法》某某条款规定给予某某处罚。但应注意,后者必须不能与前者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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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条款一般优先采用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才适用地方性法规。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诉讼案件时,一般按法律效力的大小和时间先后的原则进行的。如果法律没有就行政处罚的标准作出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依据地方性法规进行处罚。在具体的法律文书制作时就可以书写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某某条款、《办法》某某条款之规定对某某作出以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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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效力高于地方法规,当它们发生冲突时,应以法律为准。如果地方法规的规定没有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当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法律和地方法规的规定时,既可以只引用违反法律的条文,也可以在引用法律条文的同时,为明确细化违法事实,引用地方法规。如果两者之间有冲突,则不能引用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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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地方得实施条例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标准及处罚规则的细化,那么在相关当事人违反法律做出处罚时这样写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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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 优于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优于 国务院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法律 优于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优于 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法律”根据上述法律效力的等级《浙江省实施办法》的规定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相抵触;在处罚文书上可以使用《浙江省实施办法》的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