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私房一处在外地,产权人是我!80年代末,有一表亲未经我允许,擅自搬进去居住,他与我之间没有任何承租协议,我也没收取任何租金,该房屋2003年拆迁,我因年事已高,不能去办理相关手续,表亲来找我去公正处办理委托手续,我是让表亲办理拆迁手续!可是并没向我说明拆迁的真实情况,我去年才知道,他以我的名义领取了拆迁补偿款! 我现在向法院起诉要追回补偿款,但是法院判我败诉!败诉的理由如下: 表亲是在危改区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长期居住的居民,房屋补偿款是属于他的安置款。 我认为,1.房屋补偿款是补偿给产权人的,表亲代表我与开发商签定的安置协议,上面产权人一栏是我的名字(表亲代签),表亲只是委托代理人。 2.法院判我以当地政府2000年(19)号文件,我不明白,我的房子是在2003年拆迁的,当地政府在2001年11月1日,有一个87号文件,上面规定19号文件作废,以87号文件为准!为何法院不用新文件,而用旧文件这样对我,我觉得有失公平! 请律师给予解答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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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委托没有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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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果委托他是你的代理人,他有权利领取款项的,你只能向他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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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上不平事多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