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承包了山东日照市东港区食品站(生猪屠宰地)后,强制当地肉类经营业户必须从他那里进货,并且把生猪白条每公斤提价六角批发给业户。业户从外地进的货,即使是合格肉品(包括冷却肉),也一律没收。张某及其雇用人,已经跟业户发生多次激烈冲突。请问,张某的行为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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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行霸道,属于强迫交易,可以搞他,是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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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的厉害了,可以去告他了。他是和平常人一样的经营户这样强卖的行为,严重的违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平等公平。可以说是不正当竞争了。可以提起诉讼要其赔偿损失。然后在交给公安立案看是否构成犯罪。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让他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