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那个学校读,学费已经付拉,教育部有规定可以拿回学费的吗,或付些手术费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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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拿回的《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1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7条规定:“入学新生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因体检不合格退学的,退还全部学费、住宿费。学生因各种原因自行退学,学年内就学时间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退还三分之二学费、住宿费;超过三个月但在一学期(含一学期)以内的,退还50%学费、住宿费;超过一学期的,不退学费、住宿费。学生受校纪处分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不退还已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