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合作搞养殖,甲方出资于技术于资金,乙方出人力,甲方让出5%的股份给乙方,既一定数量的种兽,年末时乙方拥有5%子兽的所有权,甲方认为种兽与子兽为乙方一年的劳动报酬,乙方认为只有种兽是劳动报酬,子兽是自己的种兽所产不是甲方支出的报酬。故其余95%的饲养工作是乙方自愿的付出。请问甲乙双方的观点那个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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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观点都不正确,既然乙方出力获得5%的股份,就应该享有5%股份(种兽)带来的所有收益(或是没有收益),同时也负担着5%的风险(比如种兽的死亡)。所以不是种兽子兽作为劳动报酬的问题,而是5%股份的收益风险问题。
热心网友
都不对,以数量决定份额,本身就是不好确定的。
热心网友
如果子兽是签定协议时,母兽已怀孕带过去的,则支持乙方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