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因患结肠癌入之院治疗。由于是停止一周排便排气入院的,腹部已严重鼓起。医院尝试的采用了医学禁止的一次手术方案,本来应该手术分两次进行的。而用手术失败,在第一次手术后约二个月又采取了第二次手术补救,结果还是失败,并造成腹部刀口感染。腹腔皮肉大面积糜烂。可以从外部看到内部的肠子,而且第二次手术也造成了空肠瘘。这样的事情拿到市医学会鉴定竟然是“非医疗事故”?只是存在医疗过失。天啊,哪里有公平啦?我对当地医疗鉴定机构很不满意,不知道还有没有什么方法能还我一个公平。人命关天啊,哪里可以做拿人做实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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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相关的鉴定程序做出了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第三条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三)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四)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一条 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四章医疗事故的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