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某处租房,因为房间较大,又是一个人住,能存放不少东西,一次朋友说有电视机不好放在哪里,看能不能帮忙存放在我这里,碍于朋友面子,只好答应,但事先声明如果出现问题,我不负责.但这里还存放了几十台电视机,都是朋友或者朋友的朋友因为某些原因存放在这里的.后来大家分次过来领电视机,因为当初进来时没有做登记,(他们也没有要求做登记)现在领出时也没有做登记,后来领下来竟有10台不对,看来是被人恶意拿走了.现在这几个没有拿到电视机的朋友将责任怪罪给我,问我为什么不做个登记,因为存放的人中间有我不认识的,如果有人冒领的话可以随便拿走的.反正没有登记,现在我不知道如何办是好,我到底有没有责任呢?错了10来台,金额也不少.我想当初他们存在这里是因为朋友没办法,而且已经声明出错我不负责,并且我没有收过任何保管费.请专家给我分析下到底我的责任在法律上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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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374条(保管物的毁损灭失与保管人责任)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毁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你在事先已声明出错不负责,只是为他们提供一个地方。你的朋友对此没有异议并且没有对如何保管电视提出特别的要求。你的过失没有达到重大的程度,应该是可以不负损害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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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此事主要是看你未采取任何措施的行为算不算是重大过失。现在的情况是,你保管了很多台电视机,没有采取任何手段,导致别人能冒领随意拿走。在我看来,这应该属于重大过失了。虽然是无偿的,但是你毕竟有一个保管的义务。而且,你也明白,在这种情况下,若领取人恶意冒领完全能够得逞。而你却轻信领取人最后使得冒领真正发生,从性质上来说,不能不说是过失,而作为保管方本有保管义务,结果却让东西被人冒领,从程度上来说,不能不算是重大。所以,我觉得这应该算得上重大过失了。从法理上来说,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对被保管物负有与保管自己所有财务一样的义务。所以,就算你事先有言在先,但是事实上成立了一个无偿保管合同,你就应该像管理自己的东西一样去管理那些电视机。这么说吧,假如只有一台电视机放在你那里,有人来冒领,你没有采取任何确认的措施,不闻不问就让他领走了,这就算得上是重大过失。现在是几台,在客观上,你容易被搞混,但是你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导致被冒领,性质以及严重重度和前面只有一台是一样的。所以,建议你对于此事,最好能私下解决,尽量不要诉讼,否则恐怕对你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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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374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毁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你没有收钱则你只需证明你没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就可以免责因为你没有登记,你的朋友也没有登记,也就是说你们双方都有过失,我个人认为这不算重大过失,你的朋友无权要求你赔偿当然你要是过意不去,适当赔点也可以,法律上,你可以一点都不赔但是,真是到法院的话也很说,不一定赶上什么样的法官,让你赔也不算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