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看到一份单位内部的文件.上面有这样一句话:"通过审计债权债务,以股权交易方式("一块钱"交易方式将A公司90%的股权转人B公司."其中A公司是单位通过某种方式以个人名义注册的纯自然人的公司.而B公司是早期由事业单位全资注册的公司(其中公司的名称为xxx文化发展中心).我不明白,A和B"公司"本来没有任何关系,业务也没有交叉,怎么能够通过审计债权债务,用"一块钱"交易方式把A公司的90%的股份转到B公司?是不是说,B公司用一块钱买了A公司的90%股份,它就是A公司的大股东.但问题是,这样做,B公司的身份依然是事业单位的全资公司.我这个观点对吗?如果要想把B公司转变成一个非事业单位的全资企业,是不是应该由A公司购买B公司的股份?这里是不是要涉及到国有资产非经转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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