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问题的2、是想问这些东西在起诉时可作为有效证据吗?例如我不知道她的家庭住址,她已入外籍,那我手里她身份证(上的住址)法院是否会认为无效呢?我只知道她的公司地址,我是不是还得自己举证她是该公司的人呢?(借条是她个人名字借的不是公司名)问题3、的意思是,借条已超过大家说的“2年时效”,我中间虽多次催款但没有录音等证据,那个日本人给我汇的一笔,听人说也要自己举证和此借款有关才行,那我怎么办呢?
热心网友
你说的是她个人和你之间的借款纠纷。你这些在起诉是可以作为证据。从写借条的日子,没有约定还款日期,你随时可以追讨。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为20年。你担心的错过了诉讼时效的问题是不存在的。
热心网友
等等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