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于2004年11月在锦州市凌河区解放东路5-58号的“五味大饺子”吃三鲜馅饺子中毒(报案时方知在她家吃三鲜馅饺子中毒的还有一例),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经凌河区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后,于2005年8月22日终于看到了白兰法官的判决结果:只报销住院期间的医药费,而误工费却一分都没有(受害人在个体企业打工,已提供了日工资证明),谁能告诉我是什么原因什么力量能会做出如此判决?难道法律的公正和尊严在只图个人利益.不顾消费者死活的不法商者面前就显得这么苍白无力吗?怎样到检察院抗诉呢?期盼能得到您的帮助!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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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可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如果没有上诉,又超过了法定的上诉期限,致使原审判决已经生效的。当事人不服已经生效的判决的,也可以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用通知驳回申请。 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检察机关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违反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 、判枉法裁判行为的。民事抗诉案件抗诉条件,只限于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