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致人死亡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在检察院提起公诉阶段可否要求精神赔偿,如果有请告知具体出处。我现在正面临一场故意伤害官司,对方以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逮捕。目前案卷在检察院,不过听律师说,在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中不能要求精神赔偿。我怎样才能得到精神方面的赔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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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是没有精神损失赔偿的,你可以在刑事判决后,诉讼时效内,进行民事起诉这样你就可以要求精神损失的赔偿了。不过我国的精神损失赔偿不是很高,但我还是赞成你起诉他来维护自己的损失。也许是学法律的原因我希望你能维护自己的权益(用法律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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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四川省,根本就无法刑事附带民事。我们的法院审判时,刑事和民事赔偿是分开的,法院收诉讼费。精神损失赔偿费,我只知道交通事故的案件中有,其他不太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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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法律上被划入刑事案件范畴。目前在刑事案件中,均不涉及精神赔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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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但不一定能被法院支持。因为有司法解释,精神赔偿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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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很难得到精神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从这里看你似乎是可以得到精神赔偿的。但是,2000年1月19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及 2002年 7月 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告人提起精神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两部司法解释,其共同的一点即: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在现在你很难得到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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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19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款明确指出,“对于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提志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司法解释确定了,我国“刑附民”赔偿范围只限于“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 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见,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你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