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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法的本意,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职权中,有的职权由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行使,有的职权由全国人大行使、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其他职权由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行使。因此,全国人大行使的职权不应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单独行使的职权,当然更不应包括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政府、中央军委、各级法院、各级检察院的职权。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应以全国人大的相关职权为标准进行如下分类:(一)修改宪法的;(二)监督宪法实施的;(三)制定、修改和废止基本法律的;(四)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的;(五)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六)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的;(七)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的;(八)设立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九)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十)其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