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几年前,银行按揭还不是很规范的时候,我爸爸在一家国有房地产公司担任经理,为了把一套面积很大的房子及店铺卖掉,就答应了一个当地比较有钱的,也小有名气的老板采用抵押贷款的方式买这套房子,那个人就给公司打了一张欠条,就发放了房产证。让其抵押后,还款。借条就放在办证的人那里。结果工行没有贷到。他在信用社贷取了40万元。信用社并未通知房产公司(因为其同时是房管部门,本应通知的)。结果这人后来就不知去向。发证的人拿着借条,也未向我爸爸提起过这件事。后来我爸爸离开房产公司,这套房子也被他们公司出租。并签订了3年的合约。现在他们要我爸爸用现在市价买下这套房子,赔银行45万。而且要等还有一年多的合约期满以后才能拿到房子,期间每月4500元的房租收入以及以前的都不算给我爸爸。我知道这极其不合理。他们领导是个不学无术的猪。但是,我跪求解决的办法。我爸爸没受过别人什么好处,根本就拿不出这么多钱。那个局长肯定是觉得自己收了钱,别人也和他一样。请问这样的情况该怎么解决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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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实上讲,该房屋的产权应该属于那个老板; 2、至于欠条,只能证明是老板还欠公司一定数额的款项。 也就是说,你父亲所在的公司在没有实际收到房款的情况下,同意老板暂时欠公司房款,而先将房子过户给老板。再此情况下,房屋的过户手续应当是没有什么瑕疵的。 3、该房的产权属于老板,如果老板欠信用社的贷款,应该直接起诉老板,(可能以缺席判决的方式)判决老板还款,在不能还款的情况下,查封房子抵债,而不需要你父亲来购买这房子还款。 4、关于房租的收入,应该归老板所有,信用社收取房租归自己所有,没有法律依据,信用社的行为应该界定为不当得利,老板可以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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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塌胡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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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老板,但他欠你爸爸公司的购房款(有欠条为凭);之后老板从信用社贷了40万元即下落不明;假如老板是用该房屋的产权(有产权证)做担保,才得以从信用社贷到款,那么信用社在不明就里(并不清楚老板未付购房款)的情况下,没有义务通知你爸爸公司贷款情况,但必须向房管部门(尽管与你爸爸公司可能一个部门,两个牌子)进行登记。没有登记,就意味着信用社并不实际掌握该抵押房产的所有权(优先受偿权)。在你的说明中,始终没有提到信用社对该问题的看法或做法,那么,你爸爸公司是在什么情况下,要求他用现在市价买下该房,由他赔偿的?而且,该房屋还被房产公司出租,租金归公司,还要等一年多时间才能拿到房。整个关系太乱了,简直不好理头绪。简言之,如果说,你爸爸出45万元就能得到该房屋,说明信用社贷款给老板的手续有漏洞,贷款应由信用社向老板追索。因为一张白条,老板得到了一套房产,欠房产公司购房款,房产公司应向老板追讨欠款。房产公司对你爸爸的做法是违法的,不能接受。综上,需要弄清楚信用社的贷款是否正确,假如确有房屋抵押的话,那么老板除欠房产公司购房款外还欠信用社40万元,你爸爸替老板还了信用社的贷款,还有购房款呢,那时,你爸爸根本就得不到这处房屋,岂不被涮了打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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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房屋的产权应属于老板;2、至于欠条仅证明是老板还欠公司一定数额的款项。你父亲所在的公司在没有实际收到房款的情况下,同意老板暂时欠公司房款,先将房子过户给老板。在此情况下,房屋的过户手续应当是合法的。3、该房的产权属于老板,如果老板欠信用社的贷款,信用社可直接起诉老板,要求判决老板还款,在不能还款的情况下,查封房子抵债,不需要你父亲来购买这房子还款。4、房租的收入应归老板所有,信用社收取房租归自己所有,没有法律依据,信用社的行为应该定为不当得利,老板可以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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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领导让你爸爸买房子是没有道理和法律依据的。因为:按照我国的房地产的有关法律规定,房地产要经过登记换证后所有权才转移,房屋的登记具有公示作用,任何人善意的依据房屋的登记状况进行交易受法律保护。具体到本案中,因为房屋已经办理了产权证,所以,产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即是法律上的所有权人,银行凭房地产权证给予抵押贷款同样符合法律规定,之不过房地产抵押要经过登记以后才有法律效力,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本案中银行却直接依据产权证给以借款,并没有到房管局办理登记手续,视为房屋未办理抵押,银行对所借出款项单独承担还款风险。由于产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即个体老板才是真正的所有权人,只有他才能对房屋进行处分,他欠你爸公司的钱是他的债务,二者不能直接抵消。本案中除非房管局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撤消所办理的产权登记后,才能重新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