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复议和诉讼里,关于派出机构我搞糊涂了.在复议中,派出机构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作为被申请人?在诉讼中,派出机构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为被告? 我是这么理解的: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它可以作为复议的被申请人;而只有在派出机构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它才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人. 这样理解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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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派出机构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该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一般情况下派出机构不具备行为能力,也就无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如要起诉,应以派出该机构的机关为被告.但在法律特别授权的情况下,派出机构做出的独立的行为,应当独立承担责任,可以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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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派出机构不具备行为能力,也就无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如要起诉,应以派出该机构的机关为被告.但在法律特别授权的情况下,派出机构做出的独立的行为,应当独立承担责任,可以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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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理解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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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派出所作为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可以。如警告和处以50元以下的治安处罚,但超过50元罚款只是越权,并非无权,因此此时他还是行政主体,以他的上级机关为被告,自身是复议对象。如果从事无权行为,只能以上级机关为被告,上级机关为复议对象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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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派出机关具有行政法上的主体资格,是由一级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的批准下设立行政公署。县,自治县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批准下设立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在经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批准下设立街道办事处。派出机构在一般情况下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是有例外,就是法律法规规章有授权。也就是说,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时候,派出机构可以成为行政法上的主体,成为复议主体,诉讼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