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比较多,请专家帮忙解答:1.某事业单位提供土地(并未办理土地转让手续),数名职工自筹资金和工料建房,能否算作集资建房,如是,是否与普通集资建房有所不同?2.现在各地清查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这批房应作何种情况处理?3.产权应如何划定?职工如何才能得到房屋产权?4.能否得到住房公基金补贴?如果因为地区财政紧张,单位没有缴纳和扣除住房公基金又应如何?
热心网友
你的问题很多也很复杂,土地问题暂不说,就地上建筑物是不是有当地建设规划部门的批准手续也不清楚,现在假设有项目批文、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这个建筑可以算为合法建筑,其房产也可作为集资建房来认定,其土地要到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补办相关出让手续。由于土地是单位的,这个集资建房的房产权只能作为有限产权,所在单位会制定出相关的限制条件。这类房产证通常都是由单位集体办理。如果没有上面所说的批准手续,应属违章建筑,随时有被拆除的危险。不过违章建筑也可以变为合法建筑的,这要由当地政府来协调处理了。公积金的问题好象和该房没有多大的联系啊。
热心网友
我来说两句:上面的已经说的比较多了,相同的不重复,但必须明确几个问题:1、根据资料“项目批文、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证在施工前已经办妥了”中所说的“项目批文”不太明确,首先,该项目在单位土地使用权性质未改变的情况下如何立项,批文从何谈起,况且各城市集资房建设和经济房建设一样有年度规模控制和多部门联合审批的体制。所以我认为该项目不能算集资房,而是违章建设单位职工住房,属于清查的类型。2、计会按照1、集资房的手续补办手续。2、按照单位自建房补办手续,再市场价格转让给个人。3、还是按照上面的两中处理方法取得产权。如果有不明白可继续问
热心网友
1。土地是国有土地单位使用,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披出一块让职工自己建房(应当是有条件的,不可能人人让建),这种情况的话,无须办理项目批文、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证,只要办理临时建筑许可证即可。如果是群众集资,单位建多层住宅的话就必须取得项目批文、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证。2。无论以上何种情况,因土地未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均不可能办理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在国家需要征地拆迁补偿时,不可能获得完全补偿,因为土地的补偿是单位的。3。单位的集资建房有一套批准手续,经批准的,方可视为集资建房,在征地拆迁补偿时可参照社会拆迁补偿标准。4。各地清查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单位集资建房视同有房。5。能否取得完全产权(土地证、房屋产权证),视有无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企、事业用地改为住宅用地并交纳土地出让金)。6。国务院、建设部对符合缴纳住房公积金规定的缴纳对象有明确规定,对于困难企、事业单位,经批准可缓缴,但不能不缴。和其他无关系。
热心网友
你的问题在各地又相似的,可以通过单位的部门领导到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去办理 审批职工建房手续,再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定的建房程序不办一切。从规划到土地再到建设和施工等。产权是按照集资建房的规定在五年内不能转让住房公积金你是得不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