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介绍我与她2002年离婚,孩子判归我抚养。孩子有听力障无法正确表达自已的意愿,到现在其一直未支付孩子的抚养费。2005年3月15日,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月25日她将孩子偷抢走。4月1日她向法院以不让孩子上学为由诉改变抚养关系。一审以孩子在她手中为由判决变更,现我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状付后)我现在家庭情况,我有固定的职业,有稳定的收入。我与现妻合法生育一个孩子。对孩子没有过错。她现在情况,双方都在农村没有职业。从以下这封举报信中可以了解一些。敬爱的领导: 我是采用匿名信的方式向你们反应一件真实的事情。原因是对方是一个有名的地痞,我与他是同村,害怕他对我进行报复。同时也希望你们保护举报人,我不希望得到什么报酬。 鲍国利,人称鲍老三,男,文登市汪疃镇汪疃村人,今年五十多岁,原有两个孩子,女儿二十多岁在国外打工。儿子生于1987年,与前妻离婚后,随其生活(后被其赶走),现在正与茼山镇管山村一个叫张金红的离婚女子非法同居。又生育一个女孩。是超生第四胎。(张金红以前生有一个男孩,不会说话) 现向你们反映这一事情,希望你们对其进行及早处理。如果不处理,我也在家生第四胎。因为,在其怀孕时我曾向镇计生委反应了这件事,她躲到外地了,现在抱着孩子回来,还说我鲍老三死猪不怕开水烫谁也拿我没办法,罚款我没有钱,我有一分我花一分,别想从我手中拿走一分钱。有关人员却欺上瞒下,想把问题不了了之,是不是受贿了。全村人现在都议论纷纷,你们可以到村中访一访,谁都知道鲍老三又生一个孩子,还一点事都没有。 回复: 来信人: 您好,现将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鲍国利 ,男,现年50岁,原有1男1女;张金红 ,女,现年36岁,原有1男孩。双方均与原配偶离异。2003年双方开始非法同居,2004年5月张金红外出一直未归,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人员多方寻找未果。2005年2月张金红回到汪疃村并带回一出生不久的男孩 。在我们到他家调查时,鲍国利态度极为恶劣,称生了个男孩也不是他的,并将我们拒之门外,但群众反映孩子长得很像鲍国利。调查后我们认为,尽管鲍国利本人不承认孩子是他的,但我们仍将依据事实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进行调查笔录、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和决定书,逾期不缴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决不能让违法生育者逍遥法外,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文登市政府办 2005-5-23(上诉状)上诉人因被上诉人诉变更婚生子孙津抚养关系一案,不服文登市人民法院(2005)文法汪民一初字第79号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的理由和请求如下:一.一审对孩子的意愿认定错误。一审判决书中写到:“经庭审查明:孩子的确表示愿随原告生活”,而后 “本院认为……孩子意思表示随原告生活”前后矛盾。从庭审中孩子的填空题:你最乐意跟谁?(说话);你想跟谁?(生活)等,只能认定孩子有残疾,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故应从如何更有利于这个残孩以后生活考虑抚养权的归属,而不能进行臆断。二.被上诉人是以不让孩子上学为由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的,而一审并不把是否上学作为判决的焦点。而是依据现在孩子在被上诉人的手里,就把孩子判归被上诉人,不合法。有关司法解释中写到: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如果出现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抚养关系。而这种情形并未出现。且上诉人在一审提供的孩子要到特校就读的材料已得到确认。被上诉人在未告知上诉人的情况下,将孩子抢走。庭审时,上诉人向法庭提供的当得知孩子被抢走后,马上向110报警的证据线索,一审在未核实的情况下,就因为目击者是孩子的爷爷,便不予采信,是对上诉人的不公正。被上诉人的不法行为,却成为一审判决的依据。被上诉人将孩子偷抢后,一直放在家中,并未上学。如无偷抢行为的发生,孩子在上诉人这里早就在校就读了.三.一审对抚养费的判决不符程序。法律规定,变更抚养关系同时要求给付抚养费的,还应提供经济收入等证明材料。而一审只是问问,就查明“现原告与其丈夫年收入在3万元左右”,并没要求出示证明材料。上诉人2005年3月15日向文登市人民法院提出,强制被上诉人支付婚生子2004年抚养费1300元的申请,也在同一法庭受理,因被上诉人无力支付至今执行未果,对此上诉人多次向一审提到,却未引起重视。对双方的现状如:子女情况,家庭情况,负担情况等都未提及就做出片面的判决,数额过高且不合情理。孩子是被上诉人3月23日下午偷抢走的,3月23日以前仍由上诉人抚养,为什么还要上诉人从2005年起负担抚养费呢?综上理由,特诉请二审法院改判:孩子继续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承担一定的抚养费用。请问律师我如何作才能要回孩子。谢谢你能帮助我。庭审中我要从那些方面陈述我的观点才更好。我要收集那些证据。这封信我能否呈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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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你所述,本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你应该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匿名信及回复你可以提交,还可以提交有利于孩子成长的相关证据,愿你可怜的孩子能够幸福。————但,即使判决孩子归你抚养,执行起来也可能有一定困难,因为孩子是人,除非法院在排除被执行人及案外人妨碍后,他本人愿跟你生活(跟你走),否则,从人道主义考虑,法院没有办法像强制执行物品一样强迫孩子的意愿将孩子执行给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