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公司是集团与对方股东合资的子公司,生产集团公司同种品牌产品,并与集团公司统一结算。根据股东协议,子公司向集团公司按照销售收入的3%计算交纳品牌使用费,子公司能不能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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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哦,不能做资产入帐,因为它的金额暂时不能确定(计量)不符合资产的定义(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2、你可以根据合同协议将其列入成本中,但你要想在税前列支的话只有给主管税务机关打报告说明理由依据(合同、协议),并待其批准后才能列支。3、如果合同、协议有效的话,税务机关一般会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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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品牌使用费是根据销售收入的3%来计算,应每月计算列入管理费用,注意要集团公司开具发票,最好在列支的第一个月把支付协议也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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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脸说,没见我的回答,意思是我不答他不答?但昨天的话我组织不起来了,见谅。我认为应按“无形资产——商标权”来核算。只是由于你们现在是每年支付使用费,则作为无形资产在入账时不好操作。不知你们协议上是否有总价值,若没有,建议你们双方能再补一个协议或合同,列明总价值、使用年限、等等,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的依据:借:无形资产----商标权贷:其他应付款----集团每年支付使用费时:借:其他应付款-----集团贷:银行存款每年摊销无形资产时:借:管理费用贷:无形资产-----商标权由核算可以看出,税前列支没有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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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应该做为特许权使用费(使用品牌商标),如果取得了集团公司开具的发票,没有不得列支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