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对哪些人可以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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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 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 通缉在案的3 越狱逃跑的4 在被追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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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第六十三条规定: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被告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在被追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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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中有明确规定:(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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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中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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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被告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下在被追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