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违约利息…按1%计算。逾期超12个月,视不履行…支付违约金。”“违约利息”“违约金”同吗?“……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6个月内按1000分之5计算;自第7个月起,月利息则按1%计算。逾期超过12个月,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第2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第2种约定为:)“甲方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这是合同的同一条款,请问这里的“违约利息”与“违约金”相同吗?能否将违约利息视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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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利息”与“违约金”在此问题中的含义一样,都是对违约方的一种违约约束与处罚方式,只不过约定的金额有一点点差异。违约金是在合同中约定了一个具体的金额;而违约利息只约定了一种计算方式,其金额要根据违约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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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说的“违约利息”和“违约金”实际上是一样的,都是违约方对另一方的补偿金,只是根据违约程度而设定的补偿金额多少而以,同样是一种管理成本,财务上列入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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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利息是违约期间按银行利率计算的罚息,违约金是违反合同规定受的处罚!两者都属非正常损失应计入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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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经济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类。法定违约金是法律、法规对某些合同直接规定违约金数额或比率;约定违约金是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的数额或比率。二是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指合同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如果支付违约金后仍不能弥补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时而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从提问者的问题看,合同规定,逾期超过12个月应视为合同违约,按违反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应支付的是违约金。而支付违约利息属于双方协商的支付时间上的违约问题,支付的违约利息也是违约金。我认为,这是设定的两个违反合同责任的问题,因此,都是违约金,只是说法不同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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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回答第二个问题:税法规定,因经济合同规定而支付的违约金,包括违约利息等,可以作为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利润中予以扣除。关于第一个问题,我个人的理解是,从合同法的角度讲,违约利息属于违约金的范畴,两者是一个概念,都是违约方向对方支付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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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