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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6月26日,《联合国宪章》将“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并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与基本自由之尊重”确定为联合国的宗旨之一。从此,人权开始成为国际法中的一个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