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的母亲(现在北方某省,已退休)七年前没了老伴,她的大学同学(南方某省工作)多年前也没了老婆,双方都有儿女,俩人不知通过什么渠道知道了相互情况(两人籍贯都是南方同一省),后来开始了了解和接触,几年前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都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男方经常来女方家,女方也经常去男方家,现仍两地分居。近段时间,由于双方生活习惯的不同和性格上出现隔阂,女方提出离婚,但男方不同意,男方拿出了结婚几年来给女方买的所有物品清单(时间、地点、价格都很详细),价值三万多元,要求女方给予赔偿后方可离婚,现在女方担心的是,万一离婚不成,将来自己要是先去世了,男方来难为她的孩子们怎么办?可为了儿女成家,她已经倾尽了家里的所有积蓄,现在要拿出这笔钱也有困难,请问专家,这个钱该给吗?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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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在婚后为女方所买的物品,严格来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则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在离婚时会根据财产性质以及现状依法处理,不存在赔偿的问题,只存在是否应该依法分割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如果女方先去世了,女方的子女只会在接受女方遗产的范围内对外承担责任,不会涉及到另行赔偿男方上述款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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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的,就是不给,看他能怎么着你,婚姻自由,别人也无权干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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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索要的钱,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道义上,均没有依据。 婚姻就是;两个人的共同生活。为了共同生活的花费是不能区分你的和我的的,更不能要求算帐。这种算帐,只能表明,他把人当成了一种商品。把家当成了旅馆消费。 女方完全可以不理会他。如果离婚,就直接去法院立案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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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要求女方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女方可不予理会直接到法院起诉离婚就行了.  婚后男方为女方所买物品应视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生活所消费.      《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双方登记结婚后,一方为另一方买东西,是正常的家庭生活的一部分,也是夫妻间正常的尽义务,即使到了离婚的地步,一方为另一方所买物品也谈不上赔偿的问题.即便离婚了,男方也没理由为难女方子女.总之,你根本不必考虑还钱.话又说回来,如果真的要离婚,分割财产时,双方自原做些让步又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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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个律师咨询一下吧。一般说在婚姻延续期间的财产是双方共有的。男方拿出来的清单是婚姻期内的东西,没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