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无儿,只有七女,去世后,生前曾写有遗嘱将房产给与六女,但六女未尽遗嘱种所诉赡养义务,只未老人办理了后事!遗嘱只是有由双方协商后签字,有村干部在场,并未经过任何法律部门验证,情问该医嘱是否受法律保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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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老人和他女儿签的是协议,也就是所谓的《遗赠抚养协议》那么该协议是无效的。虽然《继承法》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但是遗赠抚养协议中的抚养人须无法定抚养义务,他的女儿是他的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有法定抚养义务,所以协议无效。如果是老人亲自手写的遗嘱的话,属于自书遗嘱,有无他人见证或者签字,遗嘱都有效,受法律保护。但《继承法》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要件是:1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若被继承人有独立生活能力则不够成遗弃。2若继承人有能力和条件尽抚养义务而故意不尽抚养义务。 因此,如果能证明他的六女有以上两种行为中的一种,可以向法院申请该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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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协议为有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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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与六女属于遗赠抚养协议,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 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另外,遗嘱虽只有由双方签字,但有村干部在场,不需经过任何法律部门验证,该遗嘱也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