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4年12月23日进了家五金厂,应聘的是包装部跟单员兼主管一职,但这家企业后来迁移到一个新地方,重新开张,于2005年6月3号开业。后来在2005年11月17号这天,公司口头通知我不用再做跟单员兼主管了。把我转为一个普通员工。但待遇不变,理由是公司现在不用包装部了,要和其它部门合并在一起。当时我很生气,试问这样我可以去劳动站告他们吗?因为现在的我做为一个普通员工,实在呆不下去了。公司的意思可能想要我自动提出辞职,我就这样走了,真得不甘心,我可以去告这家公司吗?并且要他们赔偿我的经济补偿金,不知我的理由可否能告到他们,还有这家公司一直拖欠员工工资很久很久,连8月份工资都没发,每次发工资的时候,都是先发一半工资,另一半又要等到下个月再发。真的严重拖欠工资太离谱了。想请教有关这方面的知识,谢谢大家了。
热心网友
我首先想提请您注意:1、您说的入职时间、工作职务、待遇有什么证据证明?如果您没有有效的证据比如从一开始的工资发放凭证(一定是规范的有公司盖章的方才有效)、盖有公章(一定是有盖公章确认)的工作证或者劳动合同,那么虽然您说的是事实,但是在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的时候,对方只要一口否定就行了。2、用人单位如果真的存在大量、持续的工资拖欠行为,根据一些省市地方工资支付条例您完全可以先联合几个工友一起到劳动局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立案,您们一定要拿到您们举报立案劳动局给您们的回执并保存好以备仲裁之时有用。3、如果第一个注意事项您都没充分有效的证据,那么您需要收集证据,继续拿原来的工资,说实话做一个普通的工人却拿主管工资,有什么不好!您就不走,做好您的工人,我想一般用人单位原以为您会主动请辞的,如果其意不得逞,那么他一般会降低您的工资待遇标准或者直接通知解雇您,您在拿到降低工资或者接到解雇通知后三天之内就可以在证据准备完备的情况下申请仲裁。如果申请仲裁,您可以提出如下申请:1、经济补偿金:按照拖欠数额的25%支付。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2、辞退补偿金一年一个月,余下的不足一年按照一年计算。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另外再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故您还可以获得辞退补偿金之50%的额外经济补偿(因为用人单位在辞退您的时候没有支付补偿金,故有额外补偿)。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最后决定,请自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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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按月支付,不能克扣
热心网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很明确的,建议你认真读一读。简单说几点:一是你与公司是否签订有劳动合同,是否对岗位有明确约定?如有明确约定,不能随便把你转为普通员工的,且你可以去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二是如你主动辞职,就不能获得劳动补偿金。三是如果公司发放工资的情况如你所说,你可以向劳动主管部门反映,可以得到拖欠工资的50%的额外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