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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伪造,即假冒他人名义进行的票据行为。伪造票据的法律后果如下:(一) 对伪造人的效力。(1)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的文义性,票据签章的,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因票据伪造人的签章非其本人,由"签章人承责"原则得知,伪造人不负票据责任。在此情况下,持票人不能依票据对伪造人主张付款,也不能向依票据向其追索。(2)伪造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伪造人应当对因其伪造行为而受到财产损害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对因其伪造行为而使被伪造人的名称权、商誉权、信用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伪造人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则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行政责任。(二) 对被伪造人的效力。根据无签章即无票据责任的原则,被伪造人虽在伪造票据上有"名义"签章,但因其非真实签章行为,非被伪造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被伪造人无须承担责任。相反,被伪造人还可在自己的权利被损害时,向伪造人主张赔偿损失或其他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三) 对票据真实签章人的效力。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真正签章人的效力。即票据的承兑、背书、保证等不因票据出票行为的伪造而影响其 效力,票据的后手不能以前手中的伪造行为进行抗辩。因此,凡是形式上有效的票据,只要在其文本上有真实的签章,该票据就应当是有效的票据,每一签章人以其签章时的文义承担票据责任。 (四) 对持票人的效力。持票人如系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者,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但在持票人善意受让票据时,法律就赋予其相应的权利:(1)票据上不存在真正的签章者,持票人就没有票据权利,其只能对伪造票据者主张损害赔偿。伪造人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持票人依票据向真实签章人主张票据权利。(3)持票人在一定条件下可对有过错的被伪造人主张票据权利。签章真伪的举证责任,应当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主张被盗用印章时, 当由被伪造人就被盗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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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伪造,即假冒他人名义进行的票据行为。伪造票据的法律后果如下:(一) 对伪造人的效力。(1)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的文义性,票据签章的,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因票据伪造人的签章非其本人,由"签章人承责"原则得知,伪造人不负票据责任。在此情况下,持票人不能依票据对伪造人主张付款,也不能向依票据向其追索。(2)伪造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伪造人应当对因其伪造行为而受到财产损害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对因其伪造行为而使被伪造人的名称权、商誉权、信用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伪造人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则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行政责任。(二) 对被伪造人的效力。根据无签章即无票据责任的原则,被伪造人虽在伪造票据上有"名义"签章,但因其非真实签章行为,非被伪造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被伪造人无须承担责任。相反,被伪造人还可在自己的权利被损害时,向伪造人主张赔偿损失或其他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三) 对票据真实签章人的效力。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真正签章人的效力。即票据的承兑、背书、保证等不因票据出票行为的伪造而影响其 效力,票据的后手不能以前手中的伪造行为进行抗辩。因此,凡是形式上有效的票据,只要在其文本上有真实的签章,该票据就应当是有效的票据,每一签章人以其签章时的文义承担票据责任。 (四) 对持票人的效力。持票人如系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者,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但在持票人善意受让票据时,法律就赋予其相应的权利:(1)票据上不存在真正的签章者,持票人就没有票据权利,其只能对伪造票据者主张损害赔偿。伪造人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持票人依票据向真实签章人主张票据权利。(3)持票人在一定条件下可对有过错的被伪造人主张票据权利。签章真伪的举证责任,应当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主张被盗用印章时, 当由被伪造人就被盗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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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伪造,即假冒他人名义进行的票据行为。伪造票据的法律后果如下:(一) 对伪造人的效力。(1)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的文义性,票据签章的,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因票据伪造人的签章非其本人,由"签章人承责"原则得知,伪造人不负票据责任。在此情况下,持票人不能依票据对伪造人主张付款,也不能向依票据向其追索。(2)伪造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伪造人应当对因其伪造行为而受到财产损害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对因其伪造行为而使被伪造人的名称权、商誉权、信用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伪造人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则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行政责任。(二) 对被伪造人的效力。根据无签章即无票据责任的原则,被伪造人虽在伪造票据上有"名义"签章,但因其非真实签章行为,非被伪造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被伪造人无须承担责任。相反,被伪造人还可在自己的权利被损害时,向伪造人主张赔偿损失或其他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三) 对票据真实签章人的效力。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真正签章人的效力。即票据的承兑、背书、保证等不因票据出票行为的伪造而影响其 效力,票据的后手不能以前手中的伪造行为进行抗辩。因此,凡是形式上有效的票据,只要在其文本上有真实的签章,该票据就应当是有效的票据,每一签章人以其签章时的文义承担票据责任。 (四) 对持票人的效力。持票人如系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者,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但在持票人善意受让票据时,法律就赋予其相应的权利:(1)票据上不存在真正的签章者,持票人就没有票据权利,其只能对伪造票据者主张损害赔偿。伪造人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持票人依票据向真实签章人主张票据权利。(3)持票人在一定条件下可对有过错的被伪造人主张票据权利。签章真伪的举证责任,应当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主张被盗用印章时, 当由被伪造人就被盗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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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伪造,即假冒他人名义进行的票据行为。伪造票据的法律后果如下:(一) 对伪造人的效力。(1)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的文义性,票据签章的,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因票据伪造人的签章非其本人,由"签章人承责"原则得知,伪造人不负票据责任。在此情况下,持票人不能依票据对伪造人主张付款,也不能向依票据向其追索。(2)伪造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伪造人应当对因其伪造行为而受到财产损害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对因其伪造行为而使被伪造人的名称权、商誉权、信用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伪造人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则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行政责任。(二) 对被伪造人的效力。根据无签章即无票据责任的原则,被伪造人虽在伪造票据上有"名义"签章,但因其非真实签章行为,非被伪造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被伪造人无须承担责任。相反,被伪造人还可在自己的权利被损害时,向伪造人主张赔偿损失或其他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三) 对票据真实签章人的效力。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真正签章人的效力。即票据的承兑、背书、保证等不因票据出票行为的伪造而影响其 效力,票据的后手不能以前手中的伪造行为进行抗辩。因此,凡是形式上有效的票据,只要在其文本上有真实的签章,该票据就应当是有效的票据,每一签章人以其签章时的文义承担票据责任。 (四) 对持票人的效力。持票人如系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者,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但在持票人善意受让票据时,法律就赋予其相应的权利:(1)票据上不存在真正的签章者,持票人就没有票据权利,其只能对伪造票据者主张损害赔偿。伪造人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持票人依票据向真实签章人主张票据权利。(3)持票人在一定条件下可对有过错的被伪造人主张票据权利。签章真伪的举证责任,应当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主张被盗用印章时, 当由被伪造人就被盗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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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伪造,即假冒他人名义进行的票据行为。伪造票据的法律后果如下:(一) 对伪造人的效力。(1)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的文义性,票据签章的,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因票据伪造人的签章非其本人,由"签章人承责"原则得知,伪造人不负票据责任。在此情况下,持票人不能依票据对伪造人主张付款,也不能向依票据向其追索。(2)伪造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伪造人应当对因其伪造行为而受到财产损害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对因其伪造行为而使被伪造人的名称权、商誉权、信用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伪造人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则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行政责任。(二) 对被伪造人的效力。根据无签章即无票据责任的原则,被伪造人虽在伪造票据上有"名义"签章,但因其非真实签章行为,非被伪造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被伪造人无须承担责任。相反,被伪造人还可在自己的权利被损害时,向伪造人主张赔偿损失或其他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三) 对票据真实签章人的效力。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真正签章人的效力。即票据的承兑、背书、保证等不因票据出票行为的伪造而影响其 效力,票据的后手不能以前手中的伪造行为进行抗辩。因此,凡是形式上有效的票据,只要在其文本上有真实的签章,该票据就应当是有效的票据,每一签章人以其签章时的文义承担票据责任。 (四) 对持票人的效力。持票人如系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者,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但在持票人善意受让票据时,法律就赋予其相应的权利:(1)票据上不存在真正的签章者,持票人就没有票据权利,其只能对伪造票据者主张损害赔偿。伪造人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持票人依票据向真实签章人主张票据权利。(3)持票人在一定条件下可对有过错的被伪造人主张票据权利。签章真伪的举证责任,应当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主张被盗用印章时, 当由被伪造人就被盗事实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