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二婚初自己向别人借款做生意(男方都知情,但不曾参与),在做生意(有色金属交易,许可证是租的)的过程中都是女方在操控,无论出货进货的业务联系,或是资金的周转,都是她一人在维持,而男方仅仅扮演一个打工者的角色,跟别的打工的人是一样的性质,只不过他不拿工资(当初给他的时候他不要).形容他用一句话来说就是,所有操心,费力,担风险(借款)的事都没他的份. 男方有一儿子,女方有两个女儿,大女儿常年在外工作,而小女儿一直跟着女方做事,做事时间跟女方二婚的时间差不多. 且男方有一套拥有使用权的一室半的房子,而女方则是因为工作的关系一直租房子住. 女方身体不好,患子宫颈癌,刚动过两次手术. 大致情况就是这样,请问如果离婚,法院可否判决这生意为女方一人所有? 如果不能,那么可否考虑倾向女方? 简单说就是,因为生意是女方一人撑起来的,那么对女方就应该公平一些,法律除了讲法理之外也应该讲一些情理,不然真的是有失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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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 回答者:sdbsscx 级别:新手 (2005-11-17 17:46:07) 中国的婚姻制度就是很不合理,财产总是要平分,就象我辛辛苦苦挣下的财产还得给我丈夫一半,他下岗多年在家,到头来还得给他一半家产. ========法律是保护弱者的。不仅仅是中国,所有国外的法律以规定,婚后财产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平分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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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婚姻制度就是很不合理,财产总是要平分,就象我辛辛苦苦挣下的财产还得给我丈夫一半,他下岗多年在家,到头来还得给他一半家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