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等等,哪个级别最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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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外交惯例来看,两国关系可以由上面所说的那些级别。最高的,是特命全权大使作为国家元首的代表驻在对方国家。其次,是外交部派的公使。代表外交部。剩下的,还有为了解决两国交往的杂事的领事级别外交。这种领事几乎没有什么授权,是为了完成一定任务设定的类似办事员的官员。另外,还有因为临时沟通互派的特使,这种特使有的授权很重,甚至可以代表国家缔结条约。从现在的现状来看,一般有外交关系的国家都是互派特命全权大使,也就是相互派大使进驻。降到比较低的级别那就是说这两个国家有比较严重的问题了。一般没有外交关系除了向我国是因为台湾因素外,基本上两个国家的敌对情绪已经无法遮掩了。根据国际法,如果两个国家处于战争状态,外交联系自动终结。从友好程度来看,国与国之间有结盟、独立、敌对三种大类型。至于什么“战略伙伴关系”之类,算是一种宣示,表明两个国家国际利益大体相同,双方愿意进一步发展关系而已,一般相互之间没有什么权利义务的规定,有的是默契而已。如果明确规定了权利义务,那就是一定意义上的盟国。算是盟国和独立国之间的一种状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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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都没用的 关键是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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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友好友好一般不友好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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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国大使级外交级代办级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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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纸面上的屁话,要看实质的内容...不过对百姓宣布“两国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等等,是对国民的一种鼓励,就是政府鼓励百姓可以大胆的同对方国家做生意、去旅游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