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为什么允许商业银行销售保证收益理财产品?目前对于商业银行是否可以提供保底承诺的理财产品存在一些争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为什么允许商业银行销售保证收益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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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争议的主要焦点,不是商业银行是否应该提供这类产品服务,而是担心一些商业银行有可能将这类产品转化为准储蓄存款产品,变成高息揽储和规模扩张的一种工具,一方面变相突破国家利率管制,另一方面进行不公平竞争。对此,《办法》中明确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 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等。同时,银监会将对这类理财业务实行严格的审批制。 由于保底承诺类产品的部分投资风险是由银行承担的,也有人担心,商业银行是否具备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是否会形成新的不良资产。客观地说,我国商业银行在相关业务的市场风险管理方面还缺乏充分经验,操作风险管理的内部审核监督力度还有待于加强,但不能因此就采用“堵”的办法禁止商业银行发展新业务。实际上,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经验和管理水平,只有通过实践才能提高。监管部门的职责就是要从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和维护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原则出发,提出明确的风险管理要求,督促和监督商业银行切实建立并完善有关风险管理制度和规程,采取有效措施,将相关风险控制在一个适宜水平。因此,除《办法》第四章“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规定了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外,在《指引》中,专门针对理财产品的法律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制定了具体的管理要求、管理方式和管理程序。这些要求,既体现了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一般性,同时,针对我国商业银行相关风险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别强调了风险限额管理和新产品开发过程的风险管控,体现了现实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 问:如果仍有少数银行利用理财产品进行变相高息揽储,银监会将如何处理? 答:《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并违法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中国银监会将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据此,对商业银行利用理财产品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中国银监会将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商业银行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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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争议的主要焦点,不是商业银行是否应该提供这类产品服务,而是担心一些商业银行有可能将这类产品转化为准储蓄存款产品,变成高息揽储和规模扩张的一种工具,一方面变相突破国家利率管制,另一方面进行不公平竞争。对此,《办法》中明确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 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等。同时,银监会将对这类理财业务实行严格的审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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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争议的主要焦点,不是商业银行是否应该提供这类产品服务,而是担心一些商业银行有可能将这类产品转化为准储蓄存款产品,变成高息揽储和规模扩张的一种工具,一方面变相突破国家利率管制,另一方面进行不公平竞争。对此,《办法》中明确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 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等。同时,银监会将对这类理财业务实行严格的审批制。 由于保底承诺类产品的部分投资风险是由银行承担的,也有人担心,商业银行是否具备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是否会形成新的不良资产。客观地说,我国商业银行在相关业务的市场风险管理方面还缺乏充分经验,操作风险管理的内部审核监督力度还有待于加强,但不能因此就采用“堵”的办法禁止商业银行发展新业务。实际上,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经验和管理水平,只有通过实践才能提高。监管部门的职责就是要从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和维护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原则出发,提出明确的风险管理要求,督促和监督商业银行切实建立并完善有关风险管理制度和规程,采取有效措施,将相关风险控制在一个适宜水平。因此,除《办法》第四章“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规定了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外,在《指引》中,专门针对理财产品的法律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制定了具体的管理要求、管理方式和管理程序。这些要求,既体现了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一般性,同时,针对我国商业银行相关风险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别强调了风险限额管理和新产品开发过程的风险管控,体现了现实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 问:如果仍有少数银行利用理财产品进行变相高息揽储,银监会将如何处理? 答:《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并违法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中国银监会将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据此,对商业银行利用理财产品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中国银监会将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商业银行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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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并违法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中国银监会将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据此,对商业银行利用理财产品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中国银监会将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商业银行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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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争议的主要焦点,不是商业银行是否应该提供这类产品服务,而是担心一些商业银行有可能将这类产品转化为准储蓄存款产品,变成高息揽储和规模扩张的一种工具,一方面变相突破国家利率管制,另一方面进行不公平竞争。对此,《办法》中明确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 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等。同时,银监会将对这类理财业务实行严格的审批制。